【本報訊】全港現時共有七百一十間會所(亦即會社),根據法例只可供會員及會員陪同的賓客使用會址,但民政事務總署過去三年共接獲二百三十四宗投訴會社違規的舉報,牌照處作出了一百七十七宗檢控。民政事務總署表示,被檢控的會社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如繼續違規,另每日罰款一萬元。牌照處重申接獲舉報後,會派員巡查或喬裝顧客放蛇搜證。
所謂會社,是指任何法團或社團,其組成目的是為會員提供社交或康樂設施,而且只為會員提供服務、擁有只供其會員及會員帶同的賓客才有權使用的會址。不過,法例亦容許會社在非會員光顧時邀請顧客成為會員,令有關款待不致違法。
本報記者早前光顧CWC酒窖兼餐廳時,職員就突然要求記者填寫入會申請表,聲稱保留顧客資料給有關政府部門查核,以證明顧客是前來「試餐」才獲款待,不過記者訂枱時從無提及要入會或試餐。CWC疑利用邀請顧客成為會員的漏洞,設有銀會員會籍,讓市民可「合法」光顧一次,而又同時可逃避執法部門的檢控。不過,職員在記者追問下,承認過往不一定要顧客填寫入會表格,近期管理層才收緊了要求,規定必須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