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便宜犯法 得不償失

【本報訊】教唆及協助市民搭「霸王車」,可能惹官非!法律界人士指出,乘客搭巴士是否支付足夠車資,監察他們上車付款的車長是責無旁貸。在此宗搭「霸王巴」事件中,因站長充當車長的角色,故如有人無付款搭車,站長便涉嫌令僱主蒙受損失,僱主可追究他詐騙公司。立法會議員認為,城巴應徹查事件及正視此類情況,加強教育及警惕員工。

大律師陸偉雄指,涉事的姓黃車長及姓何站長可能涉嫌串謀詐騙僱主,而該四名男子無付車資,則可能干犯盜竊罪中的「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最高可判囚十年;或涉犯盜竊罪「不付款而離去」,即明知須為貨品或服務即場付款而不誠實地離開,如罪名成立,最高可判囚三年。

「網上咁做好無稽」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表示,站長容許五人不付款上車,倘若其中有人並非員工及直系家屬,作為「把關人」的站長便涉嫌令到僱主蒙受損失,一旦僱主決定追究,站長或涉及違犯詐騙罪。至於休班車長黃先生在網上號召他人搭免費巴士,是否串謀欺騙僱主,黃指出:「喺網上公然咁做,係好無稽做法,一切要等城巴報警調查先知係咪犯法。」

立法會議員王國興指出,搭「霸王車」事件除了涉事城巴員工有責任,城巴作為資方亦有責任教育員工如何正確使用員工證,不可利用員工免費搭車的福利協助他人搭「霸王車」,故城巴不應縱容有關行為,必須警惕員工勿違規,「相信員工都會珍惜飯碗,唔敢貿貿然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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