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離婚婦人在十年前搭上一名已婚漢,且替對方誕下一名私生女,雙方協議女兒由女方照顧,不過男方會購買一個美孚新邨單位讓兩母女入住。男方早前突然要收回單位,女方昨日遂入稟高院控告男方,指男方多年來根本沒有出錢供樓,要求法庭頒令婦人才是單位的真正持有人,及要男方將單位轉回女方的名下。
女原告徐佩嬋(譯音),男被告彭國容(譯音)。入稟狀指原告是一名離婚婦人,被告則是一名育有兩名孩子的已婚漢。○二年中原告跟被告邂逅及交往,翌年六月原告替被告誕下一女,女兒全權由原告照顧。
當時原告原本跟母親同住一個公屋單位,不過她產女後三個月,她跟被告為女兒着想而作出計劃,協議購入一個單位讓原告母女入住,原告繼續全權照顧女兒,而被告則會提供二十萬元作為女兒的教育基金,同時以被告名義購入該單位,由被告申請物業按揭,不過就由原告負責供樓和繳付管理費及差餉等雜費。
至○三年二月,被告以一百一十八萬多元購買涉案的美孚新邨單位,而原告則支付八十八萬多元首期。翌年,被告成功申請八十萬元物業按揭,之後原告每月替被告還按揭,原告跟女兒一直住在該單位。惟早前她突然接到被告的收樓令,原告指被告多年間根本完全沒有負責單位費用,被告只以信託形式持有物業。
案件編號: HCA 1219/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