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陳振聰求延期繳稅駁回

稅務局拒絕延長陳振聰反對被追收三億四千萬元欠稅的期限,陳振聰昨向上訴庭提出終審上訴許可申請,要求准許他用《基本法》和《人權法》挑戰稅例。上訴庭卻質疑他指,政府有效施政要依賴徵稅,若法庭隨便給予寬限,衞生、醫療和治安都會受影響,由於陳的終審上訴理據是未提出過的新理據,故駁回他的申請,並要他支付訟費給稅局。陳的律師表示會研究是否再向終院提出終審上訴許可的申請。

按《稅務條例》,稅局在發出評稅通知書給一名納稅人後,納稅人只有一個月的反對期限,納稅人在限期屆滿後要得到稅局延期才可提出反對。陳的律師表示,有關機制過嚴,令納稅人無法透過法律訴訟挑戰稅局的決定,已抵觸《基本法》和《人權法》。

上訴庭卻指,案件涉及徵稅問題,法庭是否要提升至剝奪人身或言論自由等基本人權標準處理。

此外,陳在原訟庭和上訴庭兩次聆訊都無提出過這些理據,終審法院審理的是終審上訴,陳不可在終審階段才提出新理據,若陳想用新理據提出終審上訴,陳可向終院申請。

涉3.4億 求給一次機會

陳振聰的律師續說,涉案稅款龐大,但反對限期只有一個月,加上陳只是第一次要求稅局延期,法庭應給陳一次機會,否則會為陳帶來極度困苦,若法例不容許法庭給予納稅人寬限,有關法例已經違憲。此外,稅局應把評稅通知書派到陳本人的手上,郵遞方式派發並不足夠。

上訴庭反駁稱,陳的說法是要稅局和法庭凡收到納稅人的首次延期要求都要批准,但法律不是如此運作,政府要靠徵稅才可保持環境清潔、避免醫院停止運作及防止罪案,法庭要講的不是寬限,而是合法與否。三億元對一些富翁而言是「濕濕碎」,但五萬元對另一些人的生意和一家生活已有關鍵作用,稅款多少也並非考慮因素。

稅局於○九年十月至一○年二月期間,先後把廿五份評稅通知書寄到陳指定的最後通訊地址高李葉律師行。陳在一個月的反對期限內未有提出反對,稅局於一○年四月正式興訟向陳追收三億四千萬元欠稅。陳提出司法覆核,聲稱從未收過該廿五份評稅通知書,陳雖曾在原訟庭勝訴,但及後在上訴庭敗訴。

案件編號:CACV 11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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