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同性戀者不滿警方引用《公眾娛樂場所條例》阻止同性戀組織透過街頭舞蹈表達反歧視同性戀者的訊息,提出司法覆核,質疑有關機制是打壓示威和違憲。高院裁定,《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的機制是要確保公眾人士在公眾娛樂場所的安全,讓各負責政府官員在事前可進行風險評估,該機制並沒有違憲,故判申請人敗訴。
身份保密的申請人T先生,於去年五月十五日,在銅鑼灣駱克道行人專用區,參加由同性戀組織舉辦的「國際不再恐同日」活動時,與其他參與者跳舞表達反歧視同性戀者的訊息。惟他們在跳舞期間,警方指他們沒有申請公眾娛樂牌照而加以阻止,他們最後亦遵從。
法官指,警方雖可用《公安條例》規管示威活動的安全和秩序,但《公眾娛樂場所條例》處理的問題比《公安條例》更多,涉及到人群管制、建構物結構安全、火災、電機安全、衞生等問題,而牽涉的政府部門也不限於警隊,可補足《公安條例》未顧及的地方。一九六八年發生的石崗啹喀兵團會操表演看台倒塌事件和一九九三年蘭桂坊人踩人慘劇,均顯示《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的機制是有需要的。
申請人認為,《公眾娛樂場所條例》所指的「場所」應只限於被圍封或有劃界的地方,而在示威活動中加插娛樂元素不算「公眾娛樂活動」。法官卻指,開放的地方或未被圍封的街道一樣可以是「場所」,活動是否有娛樂性是主觀判斷和不是一個好的辨別標準,示威與公眾娛樂活動可以並存,採用有娛樂性的表達方式有時可更有效傳達政治訊息,申請人以舞蹈方式表達訊息,是《公眾娛樂場所條例》所指的「舞台表演」,他應申請公眾娛樂場所牌照。
六八年十一月九日,啹喀兵首度在石崗舉行會操表演遊藝大會,全場爆滿後仍有觀眾入場,臨時搭建的南座看台因不勝負荷而倒塌,約三百名傷者被送往英軍醫院接受治療。至於蘭桂坊人踩人事件則於九三年元旦發生,市民在蘭桂坊參與除夕倒數活動後樂極生悲,人群忽然像骨牌般倒下和互相踐踏,釀成廿一死和逾一百人受傷。
案件編號:HCAL 102 /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