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稱,事主張日光(五十九歲)明顯較單純及容易信任他人,特別會信任視為朋友的人士。
事主單純 被告無悔意
明顯地,事主是把被告洪玉強(四十七歲)視為朋友,而被告利用事主該些弱點欺騙他,事主亦明顯信錯他人,被騙走所有金錢。
裁判官指案件罪行嚴重,且感受不到被告的悔意,故重判被告監禁。裁判官亦得悉被告已表明無力還款,認為即使頒布賠償令亦無補於事,故沒有頒令並對此感遺憾。
被告被控於去年二月廿二日至五月十一日期間,先後訛稱會解僱事主及被告兄長被公安扣留而需保釋金等藉口,誘使事主借款,包括事主的十萬元積蓄及事主從財務公司借來的四萬五千元。
案件編號:KCCC 1372/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