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有單位作為無牌賓館經營,並以會員制作掩飾,本港有法律界人士提醒,無論物業代理或業主,皆須為經營非法賓館負上法律責任。
法庭只考慮「真正目的」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地產公司以會員制出租房間,只是採用了較迂迴的手法經營賓館,是「掛羊頭賣狗肉」。
陸表示,今次個案的所謂會員制只需要交錢便能夠成為會員,與真正會所的會員制性質完全不同,因此並不能夠成為理由避過賓館條例,法庭只會考慮地產公司的「真正目的」。
陸又提醒加盟的業主同樣要負上法律責任。他解釋,如果業主知情,情況等同合謀;即使業主表示不知情,但基於代理無提供租務合同,業主卻仍然收取租金,法庭可能會將情況等同「隻眼開隻眼閉」,業主仍然難逃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