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振聰是以欠債人身份提出呈請,答辯一方是債權人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有關呈請並無公開文件可供公眾索閱,故未知事件詳情。記者昨致電代表陳的禮德齊伯禮律師行查詢,惟未有人接聽。
據《破產條例》第六條,債權人向欠債人追討逾萬元無抵押欠款,欠債人無還款,債權人可循高院向欠債人申請破產,在作出該破產申請前,債權人需先向欠債人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在該償債書內,須列明與欠款相關的法庭判決或命令詳情,及述明欠債人看來將無法償付債項的理由;文件須列明所欠款額、利息及各項收費等。若債權人認為欠債人會「走佬」,更可把有關償債書刊於報章。
案件編號:HCSD 2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