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津居港一年限制受挑戰

【本報訊】政府社會福利政策再受挑戰。一名內地回流港人因患有思覺失調及精神分裂症,去年七月返港後向社會福利署申領傷殘津貼,但被指不符合申請前連續居港一年規定被拒,香港社區組織協會協助有關港人申領法援獲批,稍後將入稟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指有關規定是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人人平等原則。

社協協助的港人X先生現年三十三歲,○○年證實患上思覺失調及精神分裂症,需定期服藥及覆診接受治療,他於○五至○六年移居順德,但每三個月會返港覆診。直至去年七月回流返港並向社署申請傷殘津貼,但社署去年十一月回覆指他不符合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遂拒絕其申請,其後X先生向社會保障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至今年一月回覆指維持原判。

社協認為,有關規定對曾離開香港的傷殘香港居民施以差別待遇並不合理,而當局早前因綜援相關規定的訴訟敗訴後,已撤銷申請前須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社協促請當局應全面檢討涉及社會福利及社會服務中,有關居港規定限制。

社署發言人指,有關個案將涉法律訴訟,不便評論詳情,重申政府設綜援作安全網助有需要人士。社署已因應高院的判決停止執行綜援計劃下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但公共福利金計劃與綜援計劃政策目標不同,申請人大致毋須接受經濟狀況調查,高院今年五月十四日就一宗有關高齡津貼的司法覆核作出裁決,確認高齡津貼申請之前須在香港連續居港一年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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