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的問責制基本上是蕭規曹隨,司局長等人數有變,制度安排卻依舊,仍是以問責制官員(司局長、副局長、政治助理)為主,決策過程、機制、相關的組織安排並未提出討論或變更,應該是制度不變。泛民議員批評梁振英的方案,集中的亦只是人數、分工,沒有涉及深一層即決策的過程與機制,他們所看到和關心的只是表面東西。
現時的司局制度,包含司局長等問責官員與公務員的關係。其實,副局、政助與公務員的權責關係從來都弄不清,甚至司局長與常秘的工作也有重疊。問責制似乎沒有改變決策局的內部組織,只是人事有變,公務員頭上加上問責局長;或者工作上把局長一分為二,改為問責局長與常秘。多了一層,實際功能主要是應付立法會問責。
問責制的根本功能,是使司局長可以被問責,同時免卻常秘等公務員的政治問責。政治問責是原來公務員體制以外的新東西,然而,政治問責的標準、程序、機制等也付之闕如,於是,在董建華任內,梁錦松、楊永強、葉劉淑儀等可以被問責,但在曾蔭權任內,卻沒有人被問責。
同一問責制,董建華時代與曾蔭權時代不同,是一朝天子一朝法的人治,抑或是問責制本身便含糊不清,隨當權者可任意操作?即使沒明文規定,以梁錦松等先例為據,亦符合普通法精神,但曾蔭權的問責制卻是堅持不問責,把問責制還原為類似公務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