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精神講求人人平等,但多間媒體刊出同一廣告,衞生署卻唯獨指東方違反《不良醫藥廣告條例》,「放生」其他傳媒。法律界人士批評,理論上衞生署屬選擇性執法,違反法律精神,須向相關媒體交代因由。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除非有關媒體多次無視警告,否則只檢控個別機構,看來有違法律精神,屬選擇性執法。陸認為衞生署須向有關媒體交代因由,解釋為何多個媒體均違反規例,卻只票控其中一至兩間。
「廣告商同媒體唔係法律專才,唔會知道點解會觸犯條例。」陸指,雖然法律不能定得「太死」,過於僵化,但衞生署應清楚列出哪些字眼或內容會觸犯《不良醫藥廣告條例》,讓廣告商或媒體可以即時矯正,避免下次再誤犯規例,否則會有欠公允。
香港科研製藥聯會執董陳素娟更指,《不良醫藥廣告條例》早於上世紀五十年代訂立,已經不合時宜,「以前怕市民亂買藥,但依家市民知識水平提高,好少亂買之餘,渴求更大嘅知情權,想知道藥品成效同副作用。」她認為,目前多個國家例如美國及新西蘭都容許大部分藥品於廣告列出成效,促請香港修例倣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