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各持女兒「有效」回港證,引發幼童失蹤疑雲!一名港婦正與內地丈夫辦離婚,日前發現丈夫帶走三歲女後音訊全無,向入境處查詢始驚悉女兒被帶返內地,手持女兒出入境證件的婦人懷疑有人虛報遺失證件再為親女補領,卻不獲入境處受理;警方則以女童已離港為由,指導當事人向入境處求助。立法會議員批評入境處與警方互相卸責,要求從速跟進事件。
港人李小姐(化名)與內地丈夫育有一名三歲女兒,今年初辦理離婚手續,女兒撫養權尚待法庭判決。李指丈夫於六月十四日由內地來港,翌日對方帶同女兒與社工見面後即「人間蒸發」,「成個星期都冇消息,擔心到死!」李懷疑丈夫將愛女帶離香港,遂向入境處翻查口岸紀錄,終獲悉女兒已於六月十九日下午經羅湖口岸離港,「佢啲證件喺晒我度,而且全部未過期,有咩可能出到境?」
李向入境處表明持有女兒所有出入境證件正本,對女兒仍能出境大表質疑,惟入境處職員僅一再重申「唔知道」,只着李報警求助;警方則指其女已出境,須交由入境處處理,「我覺得佢哋喺度敷衍我,將我推嚟推去,好似人球咁!如果係佢哋個女唔見咗,仲會唔會咁求其?」李小姐坦言因求助無門而大感徬徨,更擔心會重演「庾文瀚事件」。
入境處發言人稱,根據紀錄,涉事女童於事發當日持有效旅行證件出境,該處未接獲任何方面要求限制該兒童離境。據了解,由於李小姐與丈夫尚未辦妥離婚手續,雙方暫時同掌女兒養育權利,不排除女童之父自行為女兒申請另一回港證出境。
入境處發言人又補充,如父、母或合法監護人欲為其小童申請遺失補領旅行證件,申請人須填寫特定表格,並作有關聲明,倘在申領證件時作失實聲明,會觸犯《入境條例》,一經定罪,可被判入獄十四年,及罰款十五萬元。
警方發言人證實事主曾報警,經了解事件後,認為案件不涉及刑事成分,建議報案人就出入境事宜向入境處求助。
「市民提出懷疑有人虛報,入境處首先要翻查補發證件紀錄,查都唔查就梗係唔合理啦!如果對方真係虛報補領證件離境,已經觸犯法例,入境處有必要調查事件。」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涂謹申認為,入境處未有處理市民質詢,做法不合理,亦批評警方處理手法不當,「警方接到舉報懷疑有人虛報遺失證件,就算對方唔係香港人,已經離開香港,都需要調查,如果查證屬實,就要通緝佢。」
記者:何穎賢、陳倩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