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鞋王」之稱的上市公司港台集團主席鄧劍群,因不滿「三奶」李姿霆戀上過氣「港男」黃長發,而興訟向前三奶追回四個物業。高院昨裁定,鄧李兩人在案中互有輸贏,鄧可取回其中兩個物業業權,估計現值約九百五十萬元,李則可繼續持有另外兩個物業業權,包括現時估值逾一千八百萬元的西貢匡湖居單位五成業權。對於鄧劍群聲稱曾與李有共識,若李有外遇及離開鄧便會喪失匡湖居業權,法官認為,李根本無承諾永不離開鄧,二人亦從無就該項「條件」達成共識。
原告鄧劍群(六十九歲)及被告李姿霆(四十二歲)昨日均無到庭取判詞。鄧昨日接受記者查詢時強調:「攞番晒(物業)先叫滿意(裁決)!」他會先與律師研究再決定是否上訴,對於匡湖居仍有一半業權歸被告時,鄧稱:「我咪搵人入去住埋嗰半囉!」。至於還會否入稟向被告再追討其他財物,聲稱正在「揼骨」的鄧說:「我好鬼忙,一切等律師決定,律師話做就做。」
鄧劍群又透露,現時已沒有跟被告聯絡,亦無見與被告所生的八歲大女兒,他並表明:「我都唔識佢(被告),點會聯絡佢?見到都當透明!」。被告李姿霆則透過電話表示,會先到律師樓了解判詞才決定下一步行動。
據法官於判詞指,此案建基於鄧李二人的私人關係,並非單純的商業關係。法官認為控辯雙方證人的證供均大致可信,惟李姿霆就半島豪庭的證供則可能有所誇大,意圖更有把握地獲得業權。
法官就四個物業的裁決逐一解釋理據。有關港灣豪庭單位,法官認為鄧為表達慷慨,確曾含糊地表示將單位當禮物送贈李,但鄧其後的行為顯示,該單位只是讓李居住,李遷出後,鄧租出單位用租金支付按揭貸款,種種行為顯示鄧以李的名義購入單位只是給她託管,而非送贈給她。該單位現已被李售出,法官指鄧可追回售出單位的價值。
有關半島豪庭單位,法官認為鄧最初已表明購入該單位是為了投機並會於短期內出售,利潤會平均給予鄧、李及李的胞弟,明顯並非禮物,故裁定鄧劍群可取回單位業權。不過,法官指若單位日後成功售出,李可獲三分之一利潤。
至於卓能中心單位,鄧劍群曾表示希望該單位的收入能作為長期供養他與李所生女兒的費用,但該處租金只有約五千元,鄧未能解釋為何不增加李的生活費而只以該些租金供養女兒。法官認為,鄧為了顯示他是負責任父親,將該單位送給李作禮物,故李可繼續持有業權。
就匡湖居單位,法官指,鄧原意是將該處作三人的居所,單位亦是鄧李二人以長命契方式各持一半業權,鄧亦曾表明李的業權是他送贈的,但條件是李必須對他忠貞。不過,法官最終不接納二人有就條件達成共識,故判李仍可持有一半業權。
案件編號:HCA 920/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