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所拒交病歷 患者險誤治療

【本報訊】一宗索取病歷個案,揭露現行法例存在漏洞,病人險誤醫治。一名銀行文員日前患濕疹到私人診所求醫,翌日突然四肢癱瘓昏迷,送院後留醫加護病房,證實有低鉀症,疑曾過量服用類固醇藥物。病者父親要求診所醫生提供病歷,以便院方適切治療,但多番被拒,遂準備今日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關注病人組織指出,目前法例規定,醫生交出病歷的期限有四十日,對於急病病人構成不便,恐耽誤治療。

事主姓劉(卅二歲),上周一到油麻地一間診所求醫治療濕疹,經打針及處方藥物後,翌晨起床時突感四肢癱瘓,一度昏迷,被送入沙田威爾斯親王醫院,因病情嚴重,需留醫加護病房,其後被驗出體內鉀偏低,嚴重會導致心臟停頓死亡。

由於威院醫生查問病人病歷,劉父遂於上周三致電診所索取病歷副本,但經多日交涉亦不得要領,期間,有人曾稱:「(病歷)畀你都冇用,你都唔識!」又指「我哋幫唔到你!」劉父曾報警及向診所出示醫院醫生信,仍然無果。

直斥失德 向私隱署投訴

劉留醫四日後已出院,但「隨時會暈低!」劉父認為該診所醫生違例兼失德,今日會向私隱專員公署及醫務委員會投訴。

香港醫學會會長蔡堅表示,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病人有權向醫生索取自己的醫療紀錄副本,病人先填妥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表格,再交給有關醫生,該醫生要在四十日內交出有關文件,而醫生可自行決定是否收費。

關注病人權益的社區組織協會幹事彭鴻昌指出,醫生拒絕向病人交出病歷,屬於違法,不過,現實上要索取自己病歷副本並不容易,被阻撓情況並不罕見,醫生一般的解釋是「呢啲紀錄係屬於我,唔畀得你。」又或建議寫醫生信代替。

彭鴻昌認為,目前法例規定交出病歷的期限最長可達四十日,對於病情嚴重的病人並不方便,可能耽誤治療,應修訂法例將時間縮短,除非有合理解釋才能延期。而交出病歷副本協助情況嚴重病人,是醫生基本責任,若迴避拒絕,便是專業失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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