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爭居權 准上訴終院

外籍家庭傭工要求申請居港權資格的司法覆核案,外傭在初審時勝訴,惟政府在今年三月上訴得直,上訴庭裁定外傭來港工作的時間不屬「通常居港」,因此政策並無違反《基本法》。案中兩名由勝變敗的外傭昨日申請終審上訴許可,獲上訴庭即時批准。根據法例申請人仍需向終審法院的上訴委員會申請許可,獲批要求正式受理案件始作排期審理。

就案件獲批准上訴至終院,保安局局長李少光昨出席一個禁毒活動時表示,已注意到有關上訴。他指香港是法治社會,政府會盡力打好這場官司,有信心可取得滿意結果。被問及政府會否有敗訴準備,李回應指政府已有多項應變準備,包括研究有否需要修改繼續輸入外傭的政策。

《入境條例》條文被指違憲

兩名申請人Vallejos Evangeline Banao(女)及Domingo Daniel L.(男),均是由八○年代起來港任家傭。但入境處根據《入境條例》,指外傭留港工作的時間不屬「通常居港」,故他們不符居港七年的申請資格。他們去年申請司法覆核,原訟庭法官林文瀚裁定《基本法》規定外國人只要居港七年,便有權申請成為永久居民,《入境條例》上述條文因此屬違憲。

政府早前提出上訴獲判得直,上訴庭指當時港府一直都有權為「通常居港」作出定義,例如將外傭等「特定人士」剔除在條文外,此舉並無違反《基本法》。

兩名申請人昨日申請終審上訴許可,由上訴庭三名法官張舉能、鄧國楨及司徒敬審理,案件甫開庭,張舉能未待申請人代表律師陳詞,已表示會批出終審上訴許可。而律政司代表亦認同本案帶出的問題,具有重大及牽涉廣泛的公眾利益,因此不反對提交終院處理。

而當中爭拗的議題是,規定外傭居港工作不屬「通常留港」的《入境條例》第2(4)(a)(vi)條,有沒有牴觸到《基本法》,是否應該被宣告無效。

案件編號:CACV 204/2011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方互動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

搵樓18即睇最新樓價走勢、最全面地產新聞及筍盤情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