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一般規則,十八大召開之前,中央會公開宣布薄熙來的問題如何處理。從輕發落的話,大概是開除黨籍公職、削奪為民;從重發落的話,就會「雙開」之後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責,「鐵窗」之苦、牢獄之災是免不了的。前者是黨紀處理,後者是國法處理。對於薄熙來這樣一位政治局委員、地方大吏之高官,如何處理他本人及他的問題,黨紀與國法的界線是微妙而靈活的,不僅取決於事件的性質,更重要的是事件背後的種種複雜詭異多變的政治鬥爭、人事關係、局勢發展。事件的性質和這些因素的「互動」,決定了是只「動用」黨紀,還是黨紀、國法一起招呼。
毛澤東時代,中共處理政治局委員這樣的高級領導人一定要和政治有關,和政治上犯「路線錯誤」或「搞政治陰謀」或「反黨奪權」等有關。這樣做的「便利」在於可隨時炮製「黑材料」,捉住一言半語或甚麼「講話」,捉住某些高幹們「來往密切」、「活動不正常」等等,就砌人入罪。這樣在政治上「砌人」,方便雖方便,但也很容易被翻案。政治形勢一變,政治鬥爭有了新發展,原先「被定罪」、「有問題」的人就要「平反昭雪」,甚至成了「英雄」,成了「正確」的一方。
毛澤東之後,中共總結了這種「翻烙餅」式的折騰教訓,也因為宣布不再搞「階級鬥爭和政治運動」了,特別是「改革開放、經濟發展」了,再有甚麼政治局委員級數的領導人要在沒有社會政治事件下被處理,那就最好不要和政治掛鈎,而是在經濟上、違紀上「發現問題」,像前政治局委員、北京市委書記陳希同,前政治局委員、上海市委書記陳良宇都是這樣處理的。這樣做,手續上、取證上雖然麻煩一些,但一旦入罪,不易翻案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