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欠積金 罰款不通知

【本報訊】為打擊部分慣性拖欠強積金供款或忽略相關行政安排的僱主,積金局將由今年第三季、即最快下月起,向違規僱主徵收罰款而不作另行通知。根據法例,積金局除可向不供款僱主罰款五千元或欠款的一成外,更可作出刑事檢控,最高罰款四十五萬元及監禁四年。當局已發信全港二十多萬名僱主,提醒他們履行責任,呼籲各僱主切勿以身試法。

積金局又指,除準時為僱員供款外,僱主必須在供款後七個工作天,向僱員發出每月供款紀錄,包括僱員入息款額、僱傭雙方的供款款額及僱主的供款日期等。首次失責罰款一萬元,再犯的最高罰額可達五萬元。遇上僱員離職,僱主有責任在離職僱員最後一個供款期或以前,以書面或「付款結算書」,向強積金受託人申報離職日期,首次失責罰款為五千元,再犯的最高罰款可達二萬元。

根據資料顯示,今年二月當局接獲三百三十六宗投訴,當中八成三屬僱主拖欠強積金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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