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離婚夫婦騙公屋候懲

兩男女○九年深水埗舊區重建時,以夫婦身份獲配公屋,惟半年後兩人發生爭執,男方一時意氣下向房署自爆二人早於○五年已離婚,要求剔除女方戶籍,結果雙雙惹上官非,於昨在觀塘法院承認欺詐罪;辯方求情指,女方當年因急於申請在內地領養的子女來港,才策略性地與案底纍纍的男方離婚,二人其實一直過着夫妻生活,現更排期於下周三再婚。

男女被告為無業的李春華(六十四歲)及護老院職員黃云珍(四十九歲),裁判官昨對於二人的解釋感疑惑,因口講無憑要求對方提出證據:「有冇一齊去旅行嘅相、去大陸探個仔嘅出入境紀錄嗰啲呀?」裁判官又要求控方提交相關案例作判刑參考,現准二人保釋至本月廿八日等候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強調所有判刑均有可能。

男有13案底違緩刑令

案情指,市建局職員於○九年六月就深水埗舊區重建計劃進行家訪,兩被告在申請表上表明二人為夫婦關係,並出示了內地的結婚證明書;去年三月二人獲安排入住元州邨一公屋單位及獲發放七千三百九十二元的搬遷津貼。

同年十月十四日,男被告突到元州邨的屋邨辦事處要求將女被告剔出戶籍,並即場出示二人已於○五年十月離婚的證明,職員遂知會市建局職員,最終報警拘捕二人。

控方透露,男被告有十三項案底並違反了緩刑令,女被告則初犯,控方指男被告若以單身人士身份獲巿建局賠償,只應獲發三千三百多元搬遷津貼,要求被告賠償市建局四千元,被告承諾於兩周內支付;至於二人現居住的公屋單位,面積亦明顯超出了單身人士獲分配的標準,惟有關當局要待法庭判決後再作處理。

辯方求情稱,二人在內地領養的子女分別為十九及十四歲,女被告因急於申請子女來港,才道聽塗說與案底纍纍的男被告離婚,結果至今仍未能成功讓子女來港,承認愚昧及對法律無知;至於男被告為趕走女被告而自揭已離婚,亦是一時衝動,二人已和好如初,「夫妻」感情不變,望可輕判。

案件編號:KTCC 3167/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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