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醫曾廣力○一年底心臟病發過世留下四千四百多萬元遺產,但因無立遺囑又無妻兒,引發他生母和繼母的爭產訴訟。雖然終審法院○九年已把遺產判給生母梁麗芳,但繼母何倩仍依然不服,引用《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再度興訟爭產,聲稱死者生前曾經用她的錢投資及每月平均給她四萬五千元生活費,要求高院下令由遺產中撥一半給她作生活費,案件昨在高院開審。
死者曾廣力(五十一歲)的親生父母分別是曾紀雄和梁麗芳(下稱梁),二人婚後誕下死者及一名女兒。曾紀雄及後與何倩仍(現八十三歲,下稱原告)同居,二人再誕下五名子女。梁於五八年與曾紀雄離婚後雖獲子女撫養權,但因生活困難,最終把一對子女送回曾家並改嫁,原告成為死者繼母。在首度爭產時,梁因在判決前已離世,故死者的同母異父妹妹陳銳玲(下稱被告)成為梁及死者的遺產管理人;原告在敗訴一年後,向被告提出今次訴訟。
原告透過代表律師在庭外展示公開信指:「為何打官司?我個仔阿力(死者)三歲開始由我帶大,教養、病痛、讀書,以至入大學醫科、開診所、投資物業,都是從我與丈夫的血汗錢而來……他的一生都是由我負責,就是他的棺木,也是由我親自挑選。我死咗個最疼錫嘅仔,是我一生最大的傷痛,點可以連我一生辛苦搵番來的血汗錢都無埋,所以我要攞番,天理何在?公理何存?我要討回公道!」
法官一度在庭上做「和事老」,以為原告只要求數百萬元生活費,游說被告一方不要浪費在一些無關的爭拗中;惟官得知原告想獲一半遺產後,表示若死者無留遺囑,法庭亦無權重寫一份。
原告律師指死者生前給原告每月二萬元生活費,又不時請她外遊及送零用錢,原告每月平均可獲四萬五千元;而她又有份出錢協助死者購買診所,理應取得更多生活費。被告律師則引述死者的報稅表和銀行月結單等盤問原告,指死者晚年賺錢能力大減,年收入只有廿萬元,但要支付數十萬元按揭利息、銀行支票戶口又透支、而他在報稅時亦沒有申報供養父母的免稅額。何一概表示不知道,只說知道死者有三間舖和兩個住宅。
案件編號:HCA 90/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