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章子怡全球知名,來自電影、廣告及商品代言人的收入滔滔不絕。法律界人士黃國桐謂,今次被指誹謗的內容涉及女星最重視的貞節問題,章子怡一旦「告得入」,賠償總額相信是一個天文數字。他又解釋,傳媒不能單以引述他人文章作抗辯理由,必須證明報道前曾盡力求證:「唔係話馬爾代夫定巴勒斯坦有篇報道,你見人登咗就可以照登,如果係咁,吹水咪好易。」
章子怡的收入及曝光率令其個人影響力足以登上《福布斯中國名人榜》,黃國桐分析,章子怡要求誹謗者賠償的經濟損失全部有數得計,再加精神損失,必是天文數字:「你報道一個女星最忌諱嘅貞節問題,人家同你少咗幾多片酬、少接幾多廣告同電影,少去幾多代言活動逐樣計,真係有排賠。」
黃國桐解釋,一般誹謗入稟,原告一方也不會列出要求賠償金額,原告一旦勝訴,金額會由法庭評估,但若被告涉及多個不同單位,各自的賠償額加起來不能超過法庭評估的總賠償額:「不過咁,以章子怡咁出名又全世界都識,只係一個單位嘅賠償額都唔嘢小。」
黃國桐強調,涉及傳媒的誹謗案,被告一方一般有兩個抗辯理由,一是證明報道內容屬實,一是證明報道屬公正評論,但引述他人文章不是抗辯理由:「你登人家篇報道,都要盡力求證源頭,努力追查,並唔係照登過關,平衡新聞自由都要保證文章唔係傷害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