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子怡告《蘋果》《壹週刊》誹謗

進身國際影星的內地著名女演員章子怡,指稱兩星期前被壹傳媒旗下的《蘋果日報》及《壹週刊》接連誹謗,誣指她捲入薄熙來案件,又指她遭禁止出境,對她構成嚴重誹謗;而有關虛假消息亦隨即被世界各地傳媒引用。她昨日入稟香港高等法院,民事控告《蘋果日報》及《壹週刊》的出版公司及總編輯,要求法庭頒令禁制一報一刊繼續發布有關誹謗報道,並向她作出賠償。此外,她亦同時在美國興訟,向誹謗消息的源頭「博訊新聞網」採取法律行動。

本案原告章子怡,被告則包括香港《蘋果日報》的出版公司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與其總編輯張劍虹,以及《壹週刊》的出版公司壹週刊出版有限公司及其總編輯李志豪。原告指兩間被告公司同屬壹傳媒集團旗下,而壹傳媒除經營香港《蘋果日報》及《壹週刊》之外,亦有出版台灣《蘋果日報》,以及營運上述兩報一刊的網站,和港台兩地的《蘋果動新聞》手機程式。

原告指出,今年五月二十九日,香港《蘋果日報》首先在其中國新聞版,刊登一篇誹謗她的文章,標題為「捲入薄熙來案 章子怡『賣肉』受查禁出國」,報道內容引述在美國營運的中文網站「博訊新聞網」,指原告捲入薄熙來案,遭中央調查組問話及禁止出國。此外更指原告長時間與多名內地高官及富商有巨額性交易。同日《蘋果動新聞》及台灣《蘋果日報》亦刊登了內容相同的報道。

消息來源 美「博訊新聞網」亦被控

兩日之後,《壹週刊》在今年五月三十一日出版的第一一六○期,又刊登一篇題為「爆收肉金7億傳禁出國 章子怡失約康城」的報道,對原告作出與上述《蘋果日報》報道相同的失實指控。上述報刊報道,亦同步在壹傳媒網站持續發布。

原告在入稟狀強調,上述的報道屬嚴重誹謗及侮辱,其內容全部不是事實,會令讀者誤以為她是娼妓,與高官富商性交易來賺取巨額金錢,且因此而被調查和禁止出國。原告指這些失實指控,已對她的聲譽造成嚴重損害,並使她承受巨大的精神壓力和社會壓力。原告身為國際影星,自被告發布有關誹謗報道後,其內容更隨即被全球多份報章雜誌及網站轉載,其中更包括著名美國雜誌《紐約客》,令原告受損害更深。

原告指稱,本案被告是明知其報道所載的消息不是事實,或是罔顧消息是否真實仍照樣發布。原告指出,被告的消息來源「博訊新聞網」已在其網站表明,其消息是來自不具名來源。該網站以民間新聞方式營運,被告應知其消息如未經獨立查核,其可信性便有疑問;而且該網站被內地政府封殺,其報道的中國消息可信性便更低。但被告在沒有自行查證,尤其是沒有取得原告回應的情況下,便決定刊登報道,足可推論被告是故意為之,為求吸引讀者而蓄意傷害原告聲譽。據知原告亦已在美國聘用律師,起訴「博訊新聞網」。

被告故意報道圖利 促懲罰性賠償

原告在有關誹謗報道刊出後,立即去信被告,要求被告就誹謗作出道歉及收回有關報道,但被告除了暗中將港台《蘋果日報》、以及兩地《蘋果動新聞》的報道從互聯網上撤走外,並無對原告的要求作出正面回應;而《壹週刊》報道更是截至入稟之時仍可在網上閱覽。原告因此要求高院頒發禁制令,禁制被告直接或間接再發布有關誹謗報道,以及向原告作金錢賠償。由於原告指被告是故意誹謗企圖獲利,原告更要求法庭加重賠償額,並下令被告作出懲罰性賠償。

案件編號: HCA 100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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