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署敗訴 小業主保露台

筲箕灣東大街一幢五十多年樓齡的舊樓,收到屋宇署清拆令,指露台僭建,要求清拆,但業主不服,堅稱露台是原有,並非後來加建。上訴審裁小組(建築物條例)聆訊後,相信業主所言,判屋宇署敗訴,撤銷清拆令。戰勝屋宇署的業主形容為沉冤得雪,批評該署向舊樓業主濫發清拆令。

這宗官司已糾纏多年,筲箕灣東大街一○七至一○九號二樓和四樓業主早在○八年收到屋宇署清拆令,指單位露台為僭建,但業主不服上訴,遭當時的上訴審裁小組(建築物條例)駁回。不過,業主未有放棄尋求公道,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並獲判得直,高院指上訴審裁小組未有裁定露台興建時間,將案件發還上訴審裁小組重審。

由另外四人組成的上訴審裁小組於去年十一月就事件聆訊三日後,終於前日下達判詞,裁定業主可保住露台。其中一名業主甘蕊在聆訊期間,曾傳召老父甘長求作供,甘長求指其父甘流是該大廈的發展商和承建商經理,並引述甘流稱,大廈建成地基後始決定建露台,故最初呈交屋宇署的圖則沒有露台。上訴審裁小組認為他的證供誠實可靠。

圖則沒標示 不代表不存在

屋宇署則傳召測量師,指大廈圖則沒有露台,即是僭建,所以發清拆令,但承認至少有一份紀錄已遺失。上訴審裁小組認為,大廈圖則沒有露台,不表示露台當時不存在,又相信當年即使修改大廈設計,也未必要再向屋宇署申請。

雙方又同時傳召結構工程師,代表業主的工程師指出,檢查過露台,認為露台是原有,而非僭建。屋宇署結構工程師則供稱,至少有四種方法可以加建露台,但上訴審裁小組排除了部分可能性。小組綜合工程師證供後,相信大廈八個露台與建築物同時興建,裁定露台合法。

成功挑戰屋宇署的甘蕊昨稱對裁決感到很興奮,希望這個案例可以幫到其他有同樣遭遇的業主,她批評屋宇署做法不合理、不人道、不公平,「一睇就知無可能係僭建,屋宇署偏幫地產商打壓小業主,濫發清拆令,迫使小業主賤賣舊樓給地產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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