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債涉款逾百億 索償擾攘至今

【本報訊】轟動本港金融界的雷曼迷債事件始於二○○八年美國次按危機而引發的金融海嘯,當時美國投資銀行雷曼兄弟陷入財困,終在九月十五日宣布破產保護,本港購買了雷曼迷債的投資者始驚覺投資或會付諸一炬,更揭發本港銀行在推銷迷債時或涉及不良銷售手法,苦主不乏長者、家庭主婦及低學歷人士等,部分人指銀行推銷時指迷債與定期存款一樣。其後立法會成立小組委員會調查事件,並罕有以權力及特權條例傳召相關財金官員及銀行代表出席作供。經三年多的調查,終發表調查報告。

終極賠償可收回九成本金

雷曼「爆煲」後,揭露本港有多達四萬三千多人透過銀行購買雷曼相關產品,總金額逾二百億元,當中涉及迷債則達三萬三千多人,涉及款項逾一百多億元。不少雷曼苦主要求銀行為不良銷售手法負責,並作出賠償,又要求港府作出「包底」承諾。

港府於○八年十月提出回購方案,建議銀行以本金六至七成回購迷債,但銀行遲遲未有正式回覆。經當局多番游說,銀行其後同意回購,但美國爆出雷曼官司令港銀行不能回購迷債。至○九年七月,證監會再與銀行達成共識欲向苦主回購迷債,金額達六至七成,但仍有部分投資者堅持百分百賠償。至去年三月,銀行終提出終極賠償方案,雷曼苦主可收回本金高達九成多,至今絕大部分苦主與銀行達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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