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活動街頭跳舞受阻
獲法庭保密身份的申請人T先生,昨沒有現身法庭。T於去年五月十五日,在銅鑼灣駱克道行人專用區參加由同性戀組織舉辦的「國際不再恐同日」活動時,與其他參與者跳舞表達訊息,但因該活動沒有申請公眾娛樂牌照而被警方阻止,T遂興訟。
申請人律師陳詞指,《公眾娛樂場所條例》針對的是被「圍封」場所,而不是街道之類開放場地,且該條例規管娛樂活動而非示威活動。
警隊律師反駁稱,《公安條例》規管的是示威活動引來的公眾安全及秩序,但當示威活動加插娛樂成分或搭建舞台時,因會引起場地建築安全、衞生和觀眾等問題,便要受《公眾娛樂場所條例》規管。
案件編號:HCAL 102/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