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曾犯刑責應入獄

「貪盡海陸空、吃勻省港澳」的特首曾蔭權爵士,今年二月被東方報業集團連日揭發接受城中富豪款待,涉嫌收受商界巨賈利益,負責檢討規管特首收受利益制度的獨立檢討委員會昨發表報告,建議將特首納入《防止賄賂條例》規管,特首可否收受利益,由新成立的法定獨立委員會全權決定。在此機制下,特首如未得獨立委員會許可而接受任何禮物、酒店住宿、以過低費用購置或租賃物業、乘坐商用客機、私人飛機或遊艇,即屬刑事罪行。以此標準審視,曾蔭權的行為若事先未得批准,幾可肯定會被告上法庭,隨時成為第一個身陷囹圄的特首。

特首不應凌駕法律

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在過去三個月,檢討現行防止及處理特首、政治委任官員和行政會議成員利益衝突的規管制度,昨日公布三十六項建議,大部分屬針對特首的制度和安排。委員會主席李國能強調,現時特首可否接受利益,全屬個人決定,沒有監察、沒有制衡,認為現行的制度有根本缺陷,完全不恰當,狠批特首不應凌駕於規管政治委任官員和公務員的法律之上。

李國能建議立法,將《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及第八條的適用範圍,涵蓋至特首,規定特首收受利益,要先得一個法定獨立委員會許可。有關委員會由三位成員組成,全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及立法會主席共同委任,成員需要是擁有崇高社會地位的香港永久居民,但不包括行會成員、立法會議員、區議會議員、政治委任官員、公務員、法官或其他訂明人員。

委員會應考慮,給予特首一般許可,讓特首或其配偶接受以公職身份贈予的利益,包括不超過港幣四百元的禮物、價值超過四百,但不多於一千元,並刻有特首名字或其以嘉賓或主禮嘉賓身份獲贈的禮物,以及與其配偶接受邀請,出席不超過每人二千元的活動或表演。另外,各地政府機關基於禮節送贈予特首或其配偶自用或保留的利益亦屬許可之列。

收禮須獲特別許可

除上述一般許可的規定項目外,特首如要接受其他利益,都需要得到委員會發出的特別許可,否則即屬刑事罪行。委員會需公告各項許可的適用範圍和申請特別許可的程序,而委員會給予特別許可的指引,應與政治委任官員及公務員的指引同樣嚴格。

除上述建議,負責是次檢討的獨立委員會同時提出多項建議(見附表),卻沒有翻查曾蔭權任內多年所收受的利益資料。李國能解釋,委員會的職責是檢討現行制度,並作改善建議,他們沒責任、並沒權限翻查有關紀錄。另外,曾蔭權早前聲稱有自行制訂一套規管特首收受利益的指引,但獨立委員會向特首辦公室索取有關指引時,卻獲回覆沒有相關指引的文本。李國能批評,上述做法不恰當,有違妥善行政的原則。

總括而言,根據獨立委員會的建議,曾蔭權於今年二月被揭發的種種收受利益的行徑,若事先沒有得到法定委員會的許可,等同觸犯刑事罪行,極有可能被控貪污,甚至被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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