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仁龍昨表示,大家可以放心,在法律機制裏,有清晰的法律,《基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特區檢控工作由律政司主管,廉政公署的調查工作,亦有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監察,「唔係一、兩人個人可以干預」。
或交出檢控權避免敏感
黃仁龍又不點名回應其前下屬、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Grenville Cross)對他處理貪曾案及許仕仁案的質疑,強調如案件有一定敏感度,包括涉及現任或前任高官時,律政司有機制將司長的檢控決定權交由刑事檢控專員負責,或在決定前尋求外間獨立大律師意見。他說:「如果案件到了成熟階段,我們認為有需要令市民進一步安心,我們會考慮作出聲明。」但他始終拒絕明言會否檢控曾蔭權或許仕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