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報告列舉外國高官外訪準則

英國

*部長應審批及盡可能縮減代表團人數。

*部長須確信其所作安排可向公眾辯明理據。

*部門至少每季一次公布部長外訪詳情。

澳洲新南威爾斯省

*每次考慮外訪前應尋求其他溝通方法,如電話會議和視像會議。

*省政府首長要求部長審批海外出訪時嚴守節約原則。

*外訪實屬必要,並可為新南威爾斯省帶來可觀裨益。

*部長須在自己或下屬外訪回國後28天內,公布外訪資料。

加拿大

*2003年訂立新政策規定,強制公布某些官員的外訪和款待開支。

*部長須在網站按季上載外訪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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