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上水坑頭村祖堂女司理黃瑞清在○八年四月十五日,僱用工人用挖泥機拆毀被指霸佔該處祖堂土地的僭建物,她先在粉嶺法院裁定刑事毀壞罪成,但上訴後獲高院推翻定罪。律政司不服判決早前提出終審上訴,終審法院昨判律政司上訴得直,但因案件在原審期間,沒有探討過黃是否有合理辯解,因此終院不會改判她有罪,亦不下令重審,官指黃應慶幸可逃過懲罰。
終院法官更特別指出,業主如想向霸佔其土地的人收地,不應冒險以身試法,應採取法律程序處理。雖然被告黃瑞清(五十九歲)在事件中無被罰,但官表示其他業主及律師不要誤會今次判決是鼓勵他們採用這種「先拆後奏」策略,並指這種行為已令黃有可能要面對一系列刑事控罪。
終院判決指,被告被指毀壞屬於事主邱水森的兩間鐵皮屋及七十四棵果樹及棚架等,而法例清楚寫明被毀壞的財產必須由事主「保管或控制」,案中情況已符合此點,故判律政司上訴得直。
官又指出,若果控方可以控告黃「強行進入」罪,法庭便不用解決涉案遭刑毀物件的擁有權爭議。
另外,控罪指她毀壞果樹、棚架和豬欄等,也令問題複雜化,引起有關物件究竟屬誰的爭議;若改控她毀壞事主的傢俬便不會引起爭議。
案件編號:FACC 12/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