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發恐嚇電郵屬嚴重罪行,除干犯「刑事恐嚇」罪外,還會干犯「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大律師陸偉雄警告,「就算係講笑或者整蠱都可以入罪」,如果內容涉及炸彈恐嚇,更會被控「炸彈嚇詐行為」罪名。
「刑事恐嚇」或「炸彈嚇詐行為」罪,無論犯案者是透過電話、電郵抑或當面講,均會牴觸有關法例,「刑事恐嚇」罪屬《刑事罪行條例》第二十四條,循簡易程序定罪,可判處罰款二千元及監禁兩年,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五年;「炸彈嚇詐行為」屬《公安條例》第二十八條,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五年。
如果「刑事恐嚇」或「炸彈嚇詐行為」是透過電郵傳達發布,同時干犯《刑事罪行條例》第一六一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五年。
陸偉雄稱,警方或律政司檢控時,會考慮事件的影響性及嚴重性,包括是否人多密集的公眾場所,以便決定以簡易治罪還是公訴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