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任立法會議員譚香文,被指在○八年立法會選舉時辦免費講座賄賂選民,經審訊後獲判無罪。控辯雙方早前均提出上訴,控方要求改判譚有罪,而辯方則指現行選舉法例違憲。高院昨駁回控辯雙方的上訴,維持原判,並下令控方支付七成訟費給譚。
譚於○八年九月五日,為會計界選民辦免費講座,並安排自己和前任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在講座中發言拉票。法官指,為選民辦免費講座是向選民提供利益,而譚和陳方安生當日的發言也屬選舉宣傳,但法庭仍要分清楚譚的意圖,究竟譚是想利用發言去拉票,還是想利用免費講座的利益去拉票,原審裁判官裁定譚只想利用發言拉票,並非錯誤判決,故駁回控方上訴。
譚認為《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利益」包括「其他服務」,定義太廣泛,為選民服務都算提供利益都包括在內,該例因此牴觸《基本法》。法官卻指賄選罪有三個元素,除了提供利益外,還包括誘使選民投票和沒有合理辯解,政治人物在選舉期外提供服務不構成賄選,在選舉期間提供服務則仍要看情況及是否有合理辯解而決定,故該例沒有違憲。案件編號:HCMA 891 /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