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新加坡富商、新加坡南洋大學創辦人陳六使的家族成員,為錢銀問題在香港打官司。陳六使一名姪孫聲稱,十多年前曾借款逾二千萬港元予其堂叔(即陳六使的姪兒),為此入稟香港高院追討。案件在他興訟十二年後,於去年底才審訊,其堂叔亦已去世。高院昨以書面裁決,指曾兩度破產、並曾在新加坡和中國牽涉詐騙等罪入獄的原告,其證供全不可信,故判其申索敗訴,並要他支付堂叔一方訟費。
本案原告陳家榮,被告為其堂叔陳家謙,因被告○九年已去世,故現由其遺囑執行人代表進行訴訟。據了解,原告為陳六使弟弟的孫兒,被告則是陳六使兄長之子,兩人均為新加坡籍,但被告在九七年起於深圳置業定居。據原告稱,在九七年十月至九八年二月間,原告多次借款給被告共三百一十二萬坡元(約一千九百五十萬港元)及三百萬港元,原告並呈交六張據稱有被告簽署的付款憑單為證物。
但被告版本則指,兩人九七年在內地合作開公司,被告付了有關款項給原告作投資及買物業,後來他們決定結束公司,原告對被告表示要將錢匯出中國境外,便要簽署憑單。被告亦呈交其簽署的憑單副本,當中只有日期及款額,並無付款人收款人等資料。被告指原告呈交的單據,是經原告事後加工。
原告早在九九年已入稟,但到去年十一月才正式審訊,背後原來與原告入獄有關。法官於判詞披露,原告的舅公郭芳楓,亦為新加坡超級富豪,原告遠在九二年,便因涉嫌企圖敲詐郭而在當地被控,他其後在控方將控罪改為貪污罪後認罪。到○一年,原告又因在內地干犯詐騙而於珠海被捕入獄,○六年才獲釋。
此外,原告曾兩度被新加坡法庭頒令破產,首次在八○年。九四年他第二度被頒令破產,至○○年他聲稱跟債主達成協議,還債兩成後才獲解除破產令,換言之他在聲稱借巨款予被告時,仍是破產人士。新加坡當局發現此事後,懷疑他隱瞞財政狀況,於去年恢復破產令,原告此時才全數還錢予債主回復自由身,可恢復訴訟。
除卻上述背景,法官觀察原告作供後亦認為他全不可信。法官在判詞說,原告連回答最簡單問題亦不斷兜圈逃避,如無法自圓其說便諉過他人,連其現任律師亦成為代罪羔羊。原告辯護時自稱不懂英文,卻又不時忍不住用英語作答,而其所說的事件版本,跟相關文件證物全不配合。法官聽取筆迹專家證供後,更裁定原告的憑單為偽造,最終判原告敗訴。
案件編號:HCA 9640/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