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獨立是香港核心價值和優良傳統。常言「真理向前走多半步就成為謬誤」,回歸十五年,出現司法獨立蛻變成「司法獨大」的傾向,對行政主導構成衝擊,並因此令港付出極大的社會代價。
例證一:早在一九九九年終審法院就「吳嘉玲案」作出裁決後,因可能造成「百萬人湧港」,故港府提請人大釋法,結論是「雙非」嬰兒沒有居港權。然而,二○○一年終審法院無視人大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構憲制地位,無視《基本法》規定的人大釋法權,無視香港獨立的司法權源於中央授予,居然在「莊豐源案」裁定「雙非」嬰兒有居港權,與人大釋法精神唱反調,結果釀成「雙非」孕婦湧港產嬰狂潮。這不是「司法獨大」是甚麼?
例證二:去年三月人大通過了《國家十二五規劃》,當中港珠澳大橋是由國務院立項的國家級工程。豈料訟棍黨操弄一個老婦搞「司法覆核」,而本港地方法官竟然藐視「一國」主權,以不合所謂「新演繹」為名將大橋工程擱置。雖然後來港府上訴得直,令大橋恢復動工,但一來一回的阻延令工程費用多花了八十八億港元,簡直是「一人搗亂,全港埋單」。這不是「司法獨大」是甚麼?
「司法獨大」在港英時期絕對不會出現,只是到「港人治港」才來「玩嘢」。梁振英上台,對此不能坐視,應有所對策。不可讓司法大權旁落,養虎遺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