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控方昨在庭上披露被告為免警方對他起疑,在案發後故布疑陣,一連三日先後五次用自己手機致電或發短訊予死者,以轉移警方視線。另外,被告事發後駕駛的士到鴨脷洲,因看到現場有人拍戲和釣魚,結果苦等三個半小時,待所有人離開後才把死者拋落海。
警方調查期間揭發被告自案發當晚起,一連三日用自己手機致電三次和發了兩次短訊予死者手機,遂就此向被告查問。被告承認第一次致電是案發當晚八時許,死者當時已經失去知覺,其目的是不想令警方對他起疑,之後每次致電或短訊都有同樣目的。
被告續指,當晚在龍蝦灣將死者扼至失去知覺後,看到她「臉好黑,但她無流血、無流口水、舌頭也沒有凸出來」;當時呆了一會才將她抬到車尾箱,又把她的牛仔褲、內褲和鞋丟在現場附近。之後駛離現場,「有路就行」,後來想起鴨脷洲有一處釣魚的地方,決定在該處將死者拋落海。
當晚十一時駛到該處附近利南道時,發現有人在拍戲和釣魚,因很驚慌沒有留意「拍緊乜戲」,並呆等至翌日凌晨二時半,待所有人離開後,才由車尾廂抱起死者在岸邊拋落海。他看到死者的臉「已完全黑」,臉向天半浮半沉並隨水流漂出海,之後再把死者手袋拋落海,再開車到旺角睡覺,之後都「無心機做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