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鄧劍群(六十九歲)及被告李姿霆(四十二歲)昨均沒有到庭。李的代表律師陳詞指,鄧在庭上的證供有九成是講大話並非真實;又指涉案物業作按揭貸款時全由李簽署,鄧亦從沒有在出租物業中取得任何得益,故並非把物業交予李託管。另有關匡湖居業權,鄧稱有口頭協議指李必須忠貞,才擁一半業權,律師指該協議並沒任何書面作實,故質疑該協議的真偽。
鄧的律師則指,李及胞弟在庭上多次稱鄧向他們表示送涉案物業給李,根本沒有任何實質證據;又指李亦承認所有按揭貸款均由鄧支付,鄧沒在按揭貸款的文件中簽署,是因要隱瞞與李的關係。
案件編號:HCA 920/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