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已故「小巴大王」崔新的女兒及孫女,為爭兩輛小巴所涉及的四百八十一萬元,兩母女因而對簿公堂。崔新女兒供稱,她雖坐擁數部小巴及其經營權,但她仍然在一間日本公司在港辦公室的茶水部工作,月入僅五千元。她說因為工作忙碌,又難請假,加上不諳英語,才叫女兒到車行簽署買車文件及做「代車主」,但兩車的權利實為她所有。
原告崔惠芳透露,她過往曾跟父親崔新經營小巴生意,投資五十多萬元,結果賺到二百多萬元。她購下小巴便會交給父親打理,父亦會每月告知她所得利益,但她從不過問詳情。
至○三年沙士期間,父建議她再投資兩部車,她最終要向父私人借款二百四十萬元才能投資。
原告指由於父親臨時要人到車行簽文件,她女兒潘詠珊(下稱被告)有意營辦小巴,加上被告能理解英文文件,她才叫被告代表做車主,之後亦把小巴交予被告代為管理。
被告律師則指,原告在誓章表示是抵押了其中一小巴,用作付兩車的首期,但原告因無法出示有關證明文件,才在庭上捏造稱是向父借款。原告承認對此有所隱瞞,是因她曾聽說私人借貸並收息可能違法,才一直沒有透露。
案件編號:HCA 2568/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