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揭發法定機構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亂出糧」及「亂發居所津貼」的荒謬事件,該「幸運員工」因而多收約二百一十五萬元的房津和薪酬,而有關員工的「高薪」事前未獲評審局大會或當年的教育統籌局局長批准。評審局理財之混亂,令人嘩然,審計署促請該局糾正情況,並採取行動追討;但評審局僅承認疏忽,並指涉事員工已退休,只會追討多發的房津。
審計報告指出,在○七年十月之前加入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的員工,可每月領取居所資助津貼,以一百二十個月為限,但會扣除員工或其配偶,已在政府或公帑資助機構的類似領取資助的時間。
審計署審查評審局六名員工紀錄時,發現其中一名員工(員工A)獲多發八十五萬元居所津貼;另有三名員工的人事紀錄,無載列領取津貼期限的資料。原來,員工A加入評審局前,其本人及配偶曾從另一家公帑資助機構領取房屋資助達三十一個月,故有關員工在評審局享有的居所津貼期應只有八十九個月,但結果是多領房津廿多個月,涉款八十四萬九千七百八十三元。
同時,○六年四月評審局人事及行政委員會,決定把員工A的居所津貼併入新合約薪酬內,此時員工A已領取一百一十四個月十一天的居所津貼。審計署把員工A的薪酬與適用於其職級的薪幅作比較,發現在○六年四月至○八年七月期間,員工A的薪酬較薪幅上限高出二萬一千元至三萬七千八百九十五元不等,即高出百分之廿一至四十六。
員工A○八年八月獲得擢升,可按較高薪酬支薪,但其薪酬較新的薪幅上限仍高出七千元,即百分之六。截至去年十二月,評審局向員工A支付超出薪幅的薪酬,包括在現有合約屆滿時須支付的約滿酬金,共約一百三十萬元。審計署指,沒有文件顯示員工A高於薪幅的薪酬,曾獲大會或教統局局長批准。換言之,員工A獲發的房津和薪酬合計近二百一十五萬元。
另外,評審局為來港參與評審工作的評審小組非本地成員,提供商務客位機票,但審計署審查了在一○/一一年度七項發還機票費用的申請,發現有三宗申請,大會非本地成員要求發還兩人,連同行者的經濟客位機票費用,而非一張商務客位機票費用。此類做法自○六年起已不獲接受。
教育局和評審發言人表示會跟進。評審局更承認處理多付津貼方面有疏忽之處,並承認聘用員工A時,對方確有向評審局披露相關資料,該局已檢討目前機制。至於員工A薪金超過相關薪幅,發言人承認未獲評審局大會正式批准屬疏忽,但指其薪酬福利條件是根據合約所訂定,加上員工A已退休,故評審局不會採取進一步行動,亦因涉個人資料和私隱,該局不能透露員工A的個人資料包括在職時的職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