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掃毒組有警員懷疑為了能夠「釣大魚」,而答應將在其他案件檢獲的毒品給予有毒癮的線人,以換取對方提供「大拆家」的線報。線人為求自保而偷錄雙方的對話,後來他被裁定販毒罪成,結果有關偷錄證據成為線人洗脫罪名的關鍵。上訴庭昨日頒下判詞指出,案件疑點重重,不排除涉案的黃大仙警署特遣隊一名警員,曾經與上訴人討論用毒品換取線報,而其上司和同事更有可能知情。
上訴庭以HKPP的代號稱呼上訴人,他被控在二○○九年八月十九日於黃大仙某單位內販運十四克K仔,於區域法院判囚五十一個月。
上訴人早前在上訴陳詞指,一名叫「阿正」的警員於案發前一個月要他「幫手」,對方並承諾會用毒品換取他的線報,他為自保,買了一隻有攝錄功能的手錶偷錄與阿正的對話,阿正當時要他出錢向大拆家買毒品。
上訴人在案發日買了K仔回家,阿正來到後要他取更多毒品,並語帶不悅指「阿頭話今日一定要有人『落鑊』!」
一名警長及一名警員其後到場,阿正向上訴人耳語:「今日唔搞你住,總之你聽日幫我搞掂啲嘢,交個莊(大拆家),我就幫你搞掂今晚嘅事!」惟警長卻持搜查令在屋內檢出K仔後拘捕上訴人,由於阿正叫他「放心」,他以為只是「一場誤會」,於錄口供時按警員預先的吩咐回答。警方在後來兩個月按他提供的線報,成功拘捕三人;惟阿正的「毒品換線報」承諾最終無兌現,他於○九年底向警方投訴阿正。
上訴庭判詞昨指,身為警務人員竟與被捕者討論以毒品交換線報,明顯是不合法;而區院原審法官對曾出庭作供的阿正、拘捕上訴人的警長等人之誠信問題,只輕描淡寫或未有特別處理。
阿正等人作供時更刻意與上訴人劃清界線,否認在拘捕他前已掌握其資料,連拘捕其他毒販也說與他的線報無關,上訴庭認為有關證供已構成合理疑點,故裁定上訴得直。
警方發言人昨回應指會研究判詞;發言人又證實警方已接獲相關投訴,由於涉及司法程序,該投訴被列為「有案尚在審理中」,待司法程序完結後便展開調查,現階段不便評論。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涂謹申和法律界人士黃國桐均認為警方應就事件展開刑事調查。
涂又說,有關警員嚴重違規,「警員唔能夠答應線人用毒品去換情報,呢樣嘢係違法」;黃則質疑有關警員為了領功,涉逼線人「交數」和交換情報,嚴重損害執法公正和法治精神。
案件編號:CACC 63/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