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黨幾名大狀頭頭,以力抗《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揚名,之後進身立法會,賣點一直是運用法律專長,捍衞人權法治。問題是,大狀高舉的人權是「法律之下人人平等」此普世價值,但民主選舉卻非以此取決,而是以「我投票給你,你便得以保障我的權利為先」作準則,要不然便被視為背棄選民利益,犯上民主選舉死罪。
是以公民黨中人替東涌阿嬸出頭,以危害其健康為理由,打官司阻礙港珠澳大橋興建,雖云體現「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至高理想,但卻忘記民主選舉取決是以私利先行的基本原則:你連累參與基建項目的工人無工開,你拖延基建阻礙各行各業發財,你在下次選舉時便得以喪失議席還債!
公民黨中人相信亦是以「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為由,替外傭出頭打官司爭取居港權。然而,此被視為損害選民利益的舉動,亦屬民主選舉大忌!你被視為招惹外傭及其家眷蜂擁來港定居、搶港人飯碗、分薄港人福利始作俑者,便是選民公敵,下次選舉時不拉你下台又怎能宣洩心頭之憤!
更惡劣者是:大狀靠打官司謀生,你雖以「公義」之名當人家法律代表,卻非不收分文,又如何洗脫教唆他人利用法律援助打官司、從中牟取報酬之嫌?大狀黨跟很多「民主」派中人一樣,把「民主」美化為至高至善,把光環放在自己頭上,藉此進佔議會議席,但結果連自己亦被此美麗謊言欺騙,錯誤相信選民會認同他們認為是捍衞公義的舉動,更忘記自己的大狀同業可從中獲取報酬的利益衝突,在在顯示他們精英心態作祟,自以為是,逐漸與政治現實脫節,被選民重重懲罰,乃遲早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