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詹穗萍(約五十餘歲)在○八年獲分配九龍灣彩盈邨單位前,與就讀中學的兒子住在美孚新邨娘家。根據租約,她必須在收屋後一個月內搬入單位居住。惟申請人因父親健康及經濟問題,延至○九年六月始搬進涉案單位。而房委會在○九年三至五月間,曾十八次到單位調查發現無人居住,於是在申請人入伙個多月後,七月底要她交回單位。
申請人代表律師昨陳詞指,房委會頒下「遷出令」前,無考慮申請人辯解及個人背景,如要她搬走,或令她兩母子無家可歸;又指房委會以收回單位作懲罰,嚴重程度與申請人違約不相稱。房委會代表律師則指曾警告申請人多次,並已考慮各項因素後始作出收樓決定。
案件編號:HCAL 139/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