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拍賣物業存風險

【本報訊】有拍賣行提醒買家,拍賣物業有別於一般物業買賣程序,拍賣前買家必須先了解合約細節及徵詢法律意見。法律界人士亦指,拍賣合約會列出章程條款或限制買家利益的條款,故買家購買拍賣物業存在風險,隨時要自行承擔前業主欠交的差餉或管理費等費用。

業權有問題都要承擔

忠誠集團拍賣部總經理鄭先生表示,買方在競投物業時不但不能要求修改拍賣章程條款,扑錘成交後,更須即場支付一成訂金及簽訂正式買賣合約,略去簽訂臨時買賣合約的程序。他指,倘遇上「冇契」物業,拍賣行會提供相關物業資料,並提醒買家要承擔風險,「其實我哋拍賣過廁所、走廊、外牆,因為早期啲發展商會拆散業權嚟賣,通常都係業主立案法團自己買番。」

「拍賣合約或者會寫明買家要負責所有嘢,業權有問題都要自己承擔。」律師黃國桐指出,所以買家競投物業前應先查明業主有否欠交差餉、管理費及物業是否有違規建築等,因為一旦簽署合約,買家便需自行承擔,不得向原業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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