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被告分別是蔡俊賢(三十二歲)及陳惠明(四十六歲),蔡昨承認兩項處理犯罪得益罪,而陳則否認該兩罪。
案情指,蔡於○二年十一月至○八年十二月期間,利用名下的恒生銀行戶口,先後處理共五百七十多萬元的犯罪得益。蔡於○七年又開設聲稱經營時裝設計的投資公司,之後再用公司戶口清洗逾二千三百多萬元黑錢,將有關款項以網上銀行、匯款及轉帳方式提取,而陳則被指為該些公司戶口的簽署人。
但警方調查發現蔡在案發期間,雖然戶口曾存入逾千萬元巨款,但他報稅的收入只有九十多萬元,而涉案投資公司更未曾報過稅。
案件編號:DCCC 137/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