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許智堂(卅七歲),承認一項製造偽製紙幣、三項付給偽製紙幣和一項保管偽製紙幣罪名。
積犯認罪囚31月
法官斥責被告連續三次向一名年老女小販下手,考慮本案屬小規模偽鈔案,被告用家用噴墨底式打印機製作偽鈔,製作粗糙,只涉小量偽鈔,故酌量調整刑期。
辯方求情指,被告中五程度,曾任銀行文員和地產經紀,有十三次案底,其中四次為不誠實罪行,九九年曾犯偽鈔罪行。
被告的求情信指出,自己因為財困才犯案,現已後悔知錯,令年老女事主三次受騙。被告總共牽涉近一百張百元偽鈔。
案件編號: DCCC 1221/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