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第3條 內容:任何公職人員如無行政長官許可,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 入罪門檻:即使無法證明該利益輸送有任何交換條件,也構成罪行,較易入罪。
條例:第4條 內容:任何公職人員索取或接受利益,作為執行職務的誘因或報酬,即屬違法;而提供利益者亦屬違法。 入罪門檻:搜證困難,入罪門檻較高。
條例:第5條 內容:任何公職人員索取或接受利益,作為在合約事務上給予協助或運用影響力的誘因或報酬,即屬違法;而提供利益者亦屬違法。 入罪門檻:搜證困難,入罪門檻較高。
條例:第10條 內容:任何公職人員享有的生活水平或擁有的財富若與其公職收入不相稱,即屬違法。 入罪門檻:搜證困難,入罪門檻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