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終審法院昨日澄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之定義,並使之成為案例。漁農自然護理署一名司機,因醉駕被法庭判令停牌,他卻沒有向部門申報,繼續駕車五個月,因此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並被判罪成。涉事司機去年上訴高院,指他不算罪名中的「公職人員」,獲高院判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律政司不服判決再向終院上訴,結果終院五名法官一致認為高院判決正確,維持該名司機脫罪判決。
本案被告黃連基(五十一歲),原被控停牌期間駕駛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高院維持其停牌期間駕駛的罪名,但撤銷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定罪,刑期由十五個月減至六個月。律政司上月就此判決上訴至終院,終院昨日以書面駁回。
終院今次的判詞主要由常任法官李義撰寫,其餘四名法官一致同意。他指出在日常用語中,所有政府僱員都可被稱為「公職人員」;但在行為失當罪的定義下,只有職權涉及公眾利益的政府僱員、而且行為牽涉濫權瀆職,才能定之以行為失當罪。本案被告只負責駕車,並非行使公權。他向政府隱瞞被停牌,亦非濫權影響公眾利益。法官更舉例指,一個私人機構的司機如同樣向僱主隱瞞停牌,也不會招致行為失當罪,因此本案被告亦不應被定罪。法官因此裁定律政司的上訴失敗,更命令律政司支付被告的訟費。
案件編號:FACC 3/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