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防止賄賂條例》被批評有漏洞,令特首變相「無王管」,在各界追迫下,政府在二○○八年提出把特首涵蓋在部分條文內,但泛民當時提出的修訂,包括成立獨立調查機構取代廉政公署調查特首,以及特首需受防賄條例第三條規管,均在建制派全力護航下全遭否決,變相鼓勵特首收受利益。
《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規定,公職人員在未經許可下,不得「索取或接受利益」,毋須證明該利益輸送有任何交換條件,相對其他條文較易入罪,但當時建制派提出由於特首憲制地位獨特,沒有直屬上司,「唔知向邊個申請」,條文亦要特首本身參與,決定是否批准官員接受利益,要求把特首剔出受規管範圍,立法會最終因「唔夠票」無法通過修訂。
至於《防止賄賂條例》第四、五及十條,則均適用於特首,不過相關條文入罪門檻較高,搜證亦較困難。第四及第五條列明,任何公職人員索取或接受利益,作為執行職務的誘因或報酬,或作為在合約事務上給予協助或運用影響力的誘因或報酬,即屬違法;第十條則指任何公職人員享有的生活水平或擁有的財富若與其公職收入不相稱,即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