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做11粒鐘 每月返26天
張小姐去年八月開始於一間醫學美容診所當診所護士,應徵時對方聲稱「請長工」,並表明每月底薪七千五百元,獎金三百元,勤工獎三百元,另加佣金。但入職後,僱主一直未與張簽署僱傭合約,及後張向僱主查詢,對方一再拖延,還藉故扣去其勤工及獎金,「每日做足十一個鐘,一個月返廿六日,佢(僱主)連我去廁所幾分鐘都扣錢!」張不抵壓榨去年十二月離職,當月月薪只七千九百六十元,平均時薪為廿七元,較最低工資為低。
勞工處發言人指,診所護士與僱主之間實屬僱傭關係,僱主必須履行《僱傭條例》下的責任,而為免雙方爭拗,僱員在入職時,應以書面向僱主提出要求,以保障自身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