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業主須就去年六月廿八日前已建成、屬首輪取締目標以外的僭建物,向屋宇署提交資料,包括有關僭建物的相片、描述、大小和建成日期,進行登記,計劃由即日至今年九月三十日止。
2.已申報的僭建物,如非變得有即時危險,否則不會被強制即時清拆。
3.業主在申報後六個月內需委託T2合資格人士定期查檢及證明有關構築物的安全,再向屋宇署提交結果,並須每五年進行一次檢測。
4.如限期屆滿前業主仍未申請有關僭建物,僭建物將被納入首輪取締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