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生命財產明顯構成威脅或迫切危險的僭建物、正在施工的違例建築工程及新建僭建物(2011年6月28日後建成),即時執法,予以取締。
沒有迫切危險,但違例情況嚴重和具較高潛在風險的現存僭建物,積極取締,首輪目標如下:
1.原有以鋼筋混凝土或者磚石建造,樓高四層或以上的村屋。
2.原有三層高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加建多一層或以上,以鋼筋混凝土、磚石或其他材料建造的樓層/搭建物。
3.自1961年1月1日《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生效後,在地契條款內沒有高度及層數限制的私人屋地上,不符合規定的重建、改建或加建,該工程未按《建築物條例》取得批准。屬暫緩行動及按序處理的僭建物除外。
4.主體建築物高度或有蓋面積超出《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規定,而又未有按《建築物條例》取得批准的建築物。
5.以鋼筋混凝土、磚石或其他材料建造及圍封的天台搭建物,其覆蓋面積多於主體建築物有蓋面積一半。
6.未有在施工前按《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規定取得豁免證明書,而地政總署不會發出豁免證明書,又未有按《建築物條例》取得批准的建築物。
7.由違例建築物伸建的僭建物,如在違例建造的天台搭建物上再加建廣告招牌。
違例情況較輕及潛在風險較低的現存僭建物,在清理首輪目標僭建物後,分階段逐步取締,今日起登記。
1.以鋼材、鋁質構件、金屬板或玻璃搭建的圍封式露台。
2.以鋼筋混凝土、磚石或其他材料建造及圍封的天台搭建物,覆蓋面積不多於主體建築物有蓋面積一半。
3.以鋼材或鋁質構件建造,並無圍封的天台構築物。
4.設於相連地面一層以鋼筋混凝土、磚石或其他材料建造的擴建物,不論是否有內部通道通往主建築。
5.豎設於兩幢相連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露台之間的間隔牆,而牆身超逾150毫米厚。
6.由主體建築物外牆伸建的簷篷,屬可常設的小型環保及適意設施除外。
7.設有支柱的地下簷篷。
8.由主體建築物外牆伸建,用以支承冷氣機的金屬架(必須附防止滴水設計)及冷氣機輕質篷蓋,屬可常設的小型環保及適意設施除外。
9.由主體建築物外牆伸建的廣告招牌。
10.掛置於主體建築物外牆的廣告招牌,屬可常設的小型環保及適意設施除外。
11.架設於天台的廣告招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