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園街連環縱火 兇徒囚76月

【本報訊】花園街小販排檔前年十二月被縱火,縱火兇徒更於大半小時內先後在花園街及附近另外三處地點縱火,造成逾二千萬元財物損失,幸無人死亡。涉案兇徒早前在高院承認四項縱火罪,昨被判監六年零四個月。

被告江志聲(卅二歲、廚房工人),之前無案底。他承認在前年十二月六日凌晨,接連於旺角聯合廣場後巷、花園街小販排檔、西洋菜北街一五七號後巷、以及深水埗福華街卅七號後巷縱火。四案於當日凌晨四時許的大半小時內連環發生,其中花園街火警,先由一個拖鞋檔開始,瞬即蔓延至兩邊四十九個排檔及廿九個地舖,火勢在五小時後才受控制。

官斥行為罔顧他人

警方事後將拍得疑犯的閉路電視畫面公開,在市民協助下鎖定被告身份,於案發後五日將他拘捕。被告稱當晚因工作不開心與朋友喝酒至深夜,之後往旺角擬乘車回家,途中走進後巷小解,一時貪玩點火發洩。被告的背景及心理報告指,被告除酗酒外並無異常。

法官判刑時指,案發的旺角區乃全港人口最稠密地區,縱火可造成嚴重後果。法官指被告今次忽然犯案是一反常態,縱使他稱是受酒精影響,亦令人難以理解,但法官指摘其行為罔顧他人,如他不認罪,花園街案應判監八年,其餘三案亦應囚五年。經考慮後決定,花園街案判他入獄六年四個月,餘下三案判囚四年兩個月,全部同期執行。

案件編號:HCCC 225/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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