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違選舉例 面臨刑事責任

【本報訊】唐英年涉嫌大爆行政會議機密內容抹黑對手梁振英。有法律學者表示,如唐所言屬虛假及誤導性陳述,有可能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若唐所言屬實,即明顯違反行會保密守則,是相當嚴重的違規行為,但由於洩密內容不涉國防、外交或刑事偵緝資料,未必會觸犯《官方保密條例》。

檢控洩密難舉證

港大法律系教授陳弘毅表示,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廿六條,發布有關候選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陳述,會構成非法行為,唐英年的言論如梁振英所說是虛假捏造,唐可能須負上刑事責任。對於洩密問題,陳弘毅指如唐英年言論真的涉及行會內容,就好明顯是違反保密守則,但由於有關證據同樣涉及行會機密,控方會較難舉證。

本身是律師的立法會議員謝偉俊則稱,行會成員要遵守保密規則,但只屬操守問題,不受法律規管,即使違規最多亦只是取消行會成員資格,但唐英年現已非行會成員,故「無咩嘢可以做到」。至於唐有否違反選舉條例,則視乎其言論是否失實聲明,他認為唐應自行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所言非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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